香港文匯報訊(記者 葛婷)8人涉2020年初醫院及口岸爆炸案今日(2日)在高等法院進入第161天審訊,陪審團連續第二日退庭商議裁決。法官陳仲衡指陪審團於昨日(1日)提出6條問題,包括案中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」與交替控罪「串謀導致爆炸罪」的控罪元素及兩者分別。陳官指出,陪審員須確信被告有意圖藉爆炸品導致他人死亡,或身體嚴重受傷,而爆炸裝置有能力造成此後果,才可定罪;若主控罪不成立,陪審員須考慮交替控罪,判斷被告是否有意圖藉爆炸裝置造成爆炸,而該爆炸「相當可能」危害生命或嚴重傷害。
陳官進一步解釋,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」,其重心在於導致他人死亡、身體受嚴重傷害或造成重大物質損害的犯罪意圖,而爆炸品本身的設計亦有能力造成以上後果;至於屬《刑事罪行條例》下的「串謀導致爆炸罪」,其重點是涉案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造成嚴重物質損害,其標準只須達「相當可能」,而毋須達到「一定」。至於控罪中的爆炸品,則包括製造爆炸品的物料,以及用以或打算用以作為爆炸品的任何裝置、器具、物料,或該裝置、器具的任何部分。
對於陪審團提出何謂「身體嚴重傷害」及「嚴重物質損害」,兩者之間有何差別。陳官指出,嚴重傷害即沒有死亡,受傷可能包括燒傷、斷肢、骨折或體內器官受傷等,但是否達到嚴重的程度是由陪審團作出裁斷,「唔係一條法律上嘅紅線」;同理,「嚴重物質損害」,例如有車輛受損,其損毀可以是油漆刮落、車門或車窗損毀,過了哪個程度屬嚴重,亦是由陪審團裁斷。陳官直言,控罪中提到的「嚴重」,在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或「劃出紅線」,是交由陪審團全權判斷,需考慮爆炸裝置的設計「有冇能力去到導致(他人)身體嚴重傷害」。
陳官又解釋犯罪「意圖」與「動機」的分別,提醒陪審員意圖並非動機,例如有人想為父報仇而殺人,為父報仇是其動機,故意殺人便是意圖,而本案中陪審團毋須考慮迫使「政府封關」或「醫護罷工」等犯案動機,只需考慮各被告是否有意圖造成涉案的爆炸。
陳官亦解釋控罪中「串謀」的定義,指串謀必須由兩個人或以上組成,串謀者加入涉及非法行為的協議,有意圖將協議付諸實行,以手勢、身體、言語、行動等達成協議,在達成協議的一刻,已經完成串謀。陪審團只需肯定被告曾經加入協議,不論其參與程度、參與時間、有否提前退出,不論串謀計劃最終有否付諸實行,都可將被告定罪,毋須證明被告接觸了參與串謀的所有人。但若有人從來沒有意圖加入串謀,其行為只是假裝加入串謀,則不是串謀者。
另就陪審團昨日要求重聽部分庭上證供,包括宏創方的保安員陳輔迪接受辯方盤問,以及第四被告張家俊接受控方盤問的證供。法庭今日上午安排在內庭重播涉案錄音,當中張家俊於今年6月26日接受盤問時,質疑警方用作擷取手機內容的Celibrite程式,可能被木馬程式入侵;控方則指出其涉案手機內的資料是透過拍攝直接取證。
保安員陳輔迪則在接受第三被告吳子樂的代表大律師梁耀煒盤問時,被指未能清楚記得自己與吳子樂於2020年3月7日在宏創方地下大堂的對話,又指吳當時沒說過「燒燶咗嘢,整熄咗㗎喇」,認為事隔近5年,或許陳輔迪已經不記得;陳不同意及稱自己記得。
至上午約11時,陪審團開始退庭繼續商議裁決。但至下午約3時半法庭第二次開庭,陪審員要求法庭重播首被告何卓為早前庭上作供的錄音,內容是何接受其代表大律師姚本成主問時,提及辨認Telegram「無名群組」中的成員。